在微信群内造谣他人“已去世”,法院:侵犯名誉权
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,
若在微信群组等公开场合发表不实信息、
恶意诋毁或造谣他人,
就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
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近日,
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
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的案件。

谭某、陈某(化名)同为一集资诈骗案的参与人,因维权需要,陈某建立了多个微信群并担任群主,谭某为该群的成员。

证据图
2024年5月,谭某在聊天群中发布了一条关于维权进展的信息。陈某看到后,认为该信息内容不实且未经其审核,产生不满情绪,便恶意在其建立的多个维权微信群中造谣称“谭某夫妇因车祸去世,请各位好心人转发,通知其家人与火葬场联系”。
谭某发现后立即通过微信私聊陈某,要求停止侵权行为。但陈某仍未对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澄清,亦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,导致群成员纷纷在群内发布慰问信息并拨打谭某电话,甚至准备前往悼念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方面,陈某在微信群这一公开场合发布了关于谭某及其妻子遭遇车祸,且要求群成员通知谭某家人联系火葬场等虚假信息,其主观过错明显。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、广泛、快捷等特点来看,上述言论确易引发他人对谭某的猜测和误解,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,故陈某的损害行为与谭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已构成名誉权侵权。
另一方面,陈某在微信群中造谣的行为比较恶劣,具有侵扰、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之故意,足以认定其行为给谭某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。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其发布不实消息的群内向谭某公开赔礼道歉,并酌定陈某向谭某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由不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微信群组,其本质上属于网络公共空间范畴,这类社交平台绝非不受法律约束的言论“真空地带”,而是受法律严格规制的公共场所。
本案中,陈某作为微信群组的管理者,本应对群组信息负有管理责任,但却在微信群组中恶意散布不实信息,对他人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,实质上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。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,也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“与人为善”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。
在此提醒大家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言论自由需以规矩为界。
来源: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
来源:湖南高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