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友举报!拉萨一司机被罚
近日,拉萨市公安局达孜分局交警大队接到网友举报称,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561国道林周县往拉萨方向,行至达孜区克日村路段时,驾驶员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,险些引发道路交通事故,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。

接到举报后,达孜交警大队迅速响应,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,通过网友提供的线索,及时联系上当事车主。
经核查与驾驶员自行供述,被举报车辆存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对该驾驶人作出相应处罚。同时,民警通过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违法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。
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,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超车:
(一)前车正在左转弯、掉头、超车的;
(二)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;
(三)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的;
(四)行经铁路道口、交叉路口、窄桥、弯道、陡坡、隧道、人行横道、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、让行,或者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。
宁慢三分,不抢一秒
切勿因一时之急
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
事故与违法相随
安全与守法同行
摒弃交通陋习,做文明出行人!
来源:西藏商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