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消保条例》普法小课堂丨第2期:赠品不是免责品

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,为提高网友消费安全意识,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辽宁省消费者协会、辽宁省律师协会、东北新闻网共同制作了《〈消保条例〉普法小课堂》,“辽聊消费”云课堂,共筑满意消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七条规定: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(包括以奖励、赠送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),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即使是赠品,经营者也应当保证其安全合格,如因赠品的质量安全原因给消费者造成伤害,商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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